全国两会于3月5日在北京召开,历年的两会,往往会对来年的经济基本面进行展望与定调。2月2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研究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问题,研究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问题。而后,3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此次随着“两会”召开,重点提出“鼓励和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那么作为财务人员,销售使用过的消费品税务处理知多少呢?
我们要知道,“以旧换新”的促销方式其实是一种以销为主,购销兼并的销售模式。购买方再购买新货物时,如果能把同类旧货物交给企业,就能获得一定的折扣,旧货物起的作用类似于折价券。“以旧换新”中的“新”视同销售,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消费品以旧换新如何缴纳增值税?
依据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的货物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比如甲公司有一台旧的洗地机,残值 11500 元。现计划重购一台10万元的洗地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对于该旧的洗地机作价10000 元,新的洗地机以旧换新折价后为 90000 元,付款也是按90000元支付。
那么对方应开具发票是按10万元还是9万元呢?
依据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即,对方销售的为洗地机,应按销售新货物的价格确定销售额,而非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回收的旧商品作为购进处理,并以取得的旧商品专用发票上所载税额为进项税。
销售旧货的一方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税法上“销售旧货简易计税”的这个规定,是指专营二手货的销售商。税法规定旧货必须是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不符合规定的旧物销售不能采取简易计税的方法计税。
这里要注意企业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其以旧换新业务不同于一般货物,依据财税字〔1996〕74号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有的金银首饰零售企业,对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业务税收政策不十分明确,按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额,造成多缴税款。
消费品以旧换新如何缴纳消费税?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还涉及消费税的缴纳,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适用的消费税率为5%。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同,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对于除金银首饰以外的应税消费品的以旧换新,我们是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用这个销售额去计征消费税。
我们来看个案例:2023年2月1日,乙商场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金项链,消费者可以按旧项链原价的70%再支付补价的方式购买新项链。刘女士当日用旧项链换购了一条价值10000元的新项链。其中旧项链原价4000元,可抵扣2800元,刘女士另支付7200元作为补价。金银首饰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应交消费税=实际支付价格7200÷(1+13%)×5%=318.58(元)
消费品以旧换新,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也就是说在企业所得税中,没有“金银首饰”的这个特例,全部货物都是按照换出商品应确认的销售收入来确认收入的,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那么如果是个人交换出去旧货,又涉及哪些税事儿呢?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增值税,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其他个人就是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旧货不存在增值税的问题。
个人涉及以旧换新业务的,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以旧换新业务属于个人转让财产所得,以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所得,乘以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自然人转让旧物时并没有得到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存在个人囤积芯片等高增值货物的可能性,有些芯片具有很高的增值,个人销售芯片等有增值的货物,是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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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与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2024年经济工作安排中的“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相对应。此轮大规模由政府主导开展,可以预见,应该会存在财政补贴,补贴对象一般为企业,那么可能涉及财政补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问题,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