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惠税一稽 罚 〔2023〕 11 号
违法行为类型: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17年6月1日与深圳市新恒泰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泰公司)签订《房产咨询协议》,新恒泰公司为你单位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2017年6月20日你单位通过银行账户转账250,000.00元至新恒泰公司银行,未取得发票入账。该笔支出250,000.00元已于2017年11月登记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在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列成本支并税前扣除。
2、你单位2017年9月1日与深圳市顺鼎合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鼎合公司)签订《房地产投资项目咨询协议》,新恒泰公司为你单位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2017年9月27日你单位通过银行账户转账300,000.00元至顺鼎合公司银行账户,未取得发票入账,该笔支出300,000元已于2017年11月登记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在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列支成本并税前扣除。
你单位2017年向新恒泰公司、顺鼎合公司购买服务并支付款项合计550,000.00元,未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以合同、付款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20项“违法程度严重:凭证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以合同、付款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金额550,000.00元,违法程度严重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处罚款2,000.00元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年12月的“财务费用”科目反映利息支出2,784,722.22元,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入账,其中,支付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222,222.22元,支付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利息2,562,500元。
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稽税通〔2018〕947号),要求其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单位于期限内取得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4日开具的三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4403174320,发票号码为:09841680、09841681、09841683),发票金额合计222,222.22元,未能取得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仅取得收据及利息结算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版本)第四十条(新增):《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包括:
(一)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二)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以发票外的其他凭证或者自制凭证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三)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构成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