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个合同的问题想要咨询下,我司是一家一般贸易企业,从供应商采购货物,合同约定我司支付的预付款可以收取供应
商一定利息,但我司需要开具金融服务发票,以便供应商可以支付利息给我司,想咨询一下,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开具金融服
务发票给供应商吗?
福建省税务局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
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
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
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销售商品、
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
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因资金占用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
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行为一般遵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的确认、计量和
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企业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实质从事相关业务的,应按照实际业务申
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