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进项税加计扣除,请问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对企业而言,并不是所有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都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范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按照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对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进行判断。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
3、财政部会计司2019年4月18日发布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解读如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照应纳税额“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进项税加计扣除,不属于政府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