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可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经营性公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一、经营性公墓涉税情况
根据《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内的,凭《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购置墓穴。可以确定经营性公墓的盈利模式为不动产销售模式,涉及不动产销售增值税、城建税等附加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例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售墓地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对出售的墓地进行投资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属于仅提供墓地,没有进行投资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现已实行营改增,征收增值税)
1、不动产销售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2016年36号文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5%。
2、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若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则不是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一般不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若属于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应视同不动产销售处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公墓单位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47号)第1项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经营性公墓单位的房产,应按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经营性公墓单位已整理开发的土地,如办公区、墓穴、绿化、景观、道路等占地,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尚未整理开发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公墓土地性质是否为国有土地,若为国有性质,则公墓销售属于房地产转让行为,需缴纳增值税,否则,不是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4、企业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其他纳税人居民企业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0%。
二、公益性公墓涉税
1.免征增值税
公益性公墓的经营模式若为租赁服务(殡葬管理条例中未明确),则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2016年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具体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2.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