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临时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纳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取消资格。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偷、骗、抗税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的;
3.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新设立的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商贸零售企业,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注销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转出进项税,其留抵税额不予退还。
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即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纳税人,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其他个人和非企业单位、不经常从事应税活动的企业除外)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纳税额按其销售额按增值税税率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