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律依据: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国税发 [2008]116号);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 政 策 的 通 知》(财税[2010]81号) 第 10条;
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资料。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三、《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3]70号)
1、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2、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属性:其他鉴证业务 (自愿委托业务)
内容:针对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予以审计:
(一)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报告使用者:税务机关
委托人:企业
能力胜任要求:精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流程及其控制;精通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