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工商注册地址在我市的企业主导或自主研制的软件产品,拥有软件著作权,著作权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且申请首版次认定时间距产品取得该软件著作权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发布且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或突破,功能性能达到国内及以上或、打破行业封锁与垄断,符合成都市产业规划。
(三)申请对象2020年度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对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者应不低于5%,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者应不低于8%;用于该软件产品的研发投入累计(认可研发期在2019年10月29日—2021年10月29日之间)超过100万元。
(四)产品实现市场化销售且销售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运行稳定可靠,须通过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测评,或提供用户(指国家部委、央企集团、世界500强等)对该产品的使用证明。对属于国家特种设备行业管理要求范围的产品,须取得特种设备行业产品许可证。
(五)尚未获得任何省级(含)以上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
(六)研制单位开发于自用的软件和用户定制的非通用软件不属于认定范围。
(七)对以下软件产品(相关定义可参考国家标准GB/T 36475)予以优先认定:
1.基础软件;
2.工业软件;
3.重点行业应用软件;
4.新兴技术软件;
5.嵌入式软件(嵌入式软件产品价值占其相应设备、器件等产品价值的比例不低于50%)。
二、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申报书(2021年)》。
(二)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2020年度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统计年报报表
(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果属于共有,申请单位需为权利人,且需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
(五)应用证明(须用户单位盖章),发明专利证书,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成果鉴定情况,相关学术成果。(选择性提供,不少于一项)
(六)拟申请首版次软件产品企业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该软件产品对应的研发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拟申请首版次软件产品对应的研发各年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拟申请首版次软件产品对应的研发项目的各年《“研发支出”辅助账》账页复印件
(七)申报产品相关销售合同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等复印件。
(八)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提供用户(指国家部委、央企集团、世界500强等)对该产品的使用证明。特种设备行业产品许可证(属于国家特种设备行业管理要求范围的产品)。
(九)嵌入式软件需提供销售合同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等复印件,相关发票需明确体现该嵌入式软件产品的价值。
(十)其他佐证材料(如品牌度证明文件、企业资质、企业信用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