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填写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小规模申报表的预缴栏次,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通过纳税评估调整模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