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
3.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纳税信用级别为A 级和B 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 级的M 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6)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