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关于颁发由几个组件组成的产品的合格评定许可证的问题。主要困难在于应该获得多少证书或应该注册多少声明。
多组分产品被理解为,就其外观而言,由一定数量的组件组成,这些组件也可以进行认证,声明。
在所有种类的产品中,我们确定了几个通常被认为是多组分的组,即:
组件设备;
轮式车辆;
烟火。
在本文中,我们试图详细描述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每组多组件产品采取行动。
我们还提化妆品套件、工具包和类似产品不被视为多组件,因为布局仅从成品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对套装中包含的每种产品颁发许可证(如果产品经过强制性合格评定)。
海关联盟的相关技术条例规定了获得证书或登记设备(包括其组成部分)申报的必要性。
例如,海关联盟“关于机械和设备安全”的技术法规(TR CU010/2011)适用于机械和设备,其中第7条第1款第3款规定,用于维修(维护)的机器的部件和备件不受符合性确认的约束。有必要仅为设备本身颁发证书或符合性声明。
TR CU010/2011第8条第10款规定,材料和组件证书或其测试协议可以在认证和声明期间作为设备安全的证据。他们的注册是应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的。
关于压力装置,海关联盟“关于在超压下运行的设备的安全性”(TR CU032/2013)的专门技术法规的监管范围不包括非独立容器的机器部件,包括:
泵或涡轮机壳体;
蒸汽、液压或内燃机气缸;
空气机;
压缩机等
这意味着法律不要求为在过压下工作的贮器部件获得单独的证书。
在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方面,关税同盟“技术手段的电磁兼容性”(TR CU020/2011)的技术法规已经生效。该条例也不适用于用于生产其他技术手段作为其组成部分且不打算独立使用的技术手段。
无需为各种设备的组成部分获得单独的证书/声明。只有现成的设备才需要进行合格评定。您可以在此处找到有关它的更多信息。
轮式车辆: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汽车零部件证书
对轮式车辆的要求在俄罗斯联邦的型材技术法规“关于轮式车辆的安全性”中确定。只有运输部件才需要以认证或声明形式证明(第三节,第5条)。
该法规附件9规定,在交付给装配生产的情况下,车辆部件不受强制性合格评定(说明第4段)。
根据该条例第三条第5条第100款,作为车辆售后服务备件供应的部件可以根据车辆(底盘)的合格评定结果颁发证书。
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注册此类证书:
供应给装配生产的运输的汽车零部件的身份,以及为售后服务提供的零部件。
提交车辆制造商的信函,其中确定它是车辆(底盘)部件的供应商,或制造商(授权经销商)关于向已颁发型式批准的车辆装配厂供应部件的声明。
认证要点以及汽车零部件的声明在这里披露。
烟火:是否需要为组件获得单独的证书
烟火产品属于关税同盟“烟火产品安全”型材技术法规(TR CU006/2011)的监管领域。第6条第2款第1款订明,根据完成终烟火产品的合约/合约制造的烟火产品无须进行强制性安全评估。
认证或声明只适用于终烟火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