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文依据截至2025年10月仍有效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财税〔2016〕36号、2019年第74号、国税函〔2008〕875号 等文件撰写;所有政策原文引用≤250字,可放心转发、打印、内部培训。
| 环节 | 主体 | 发票类型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
|---|---|---|---|---|---|---|
| 售卡 | 超市(售卡方) | 不征税普票(601编码) | 不确认纳税义务 | 不确认收入 | 不涉及 | 2016年53号 |
| 消费 | 超市(销售方) | 不再开票 | 确认销项税额 | 确认收入 | 不涉及 | 2016年53号 |
| 购卡 | 企业(购卡方) | 不征税普票 | 不得抵扣进项 | 不税前扣除 | 不涉及 | 2016年53号 |
| 发员工 | 企业(购卡方) | 不征税普票+内部凭证 | 不得抵扣进项 | 福利费限额扣除 | 并入工资薪金 | 2019年74号 |
| 赠客户 | 企业(购卡方) | 不征税普票+赠送记录 | 不得抵扣进项 | 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 | 按“偶然所得”20%代扣 | 2019年7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A公司(购卡方)
借:预付账款——B超市购物卡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取得“不征税”普票,不得抵扣进项,不得税前扣除。
B超市(售卡方)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合同负债——单用途预付卡 10,000
开具“不征税”普票,不确认增值税销项,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B超市(销售方)
借:合同负债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49.5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4
不再向持卡人开具发票,原“不征税”发票已覆盖全部链条。
A公司(购卡方)
(1) 计提福利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0,000
(2) 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0,000
贷:预付账款——B超市购物卡 10,000
企业所得税:凭员工签收表、福利费审批单等内部凭证,在工资总额14%限额内扣除;
个人所得税: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按3%–45%累计预扣。
同“发员工”。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0,000
贷:预付账款——B超市购物卡 10,000
企业所得税:按发生额60%且≤营业收入5‰限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20%代扣,税后金额需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0%)=12,500元,代扣税款=12,500×20%=2,500元;
替客户承担税款部分,企业所得税需全额调增。
| 指标名称 | 算法说明 | 触发阈值 | 风险等级 |
|---|---|---|---|
| 大额预付卡 | 单张≥5万元且0进项 | 任意金额 | ★★★ |
| 福利费超标 | 福利费÷工资总额>14% | >14% | ★★★ |
| 业务招待费超标 | 业务招待费÷营业收入>5‰ | >5‰ | ★★ |
| 偶然所得未扣 | 赠送客户个人且未扣个税 | 任意金额 | ★★★ |
| 不征税发票抵扣 | 税率栏=“不征税”且勾选抵扣 | 任意金额 | ★★★ |
合同签订:购卡前签订《单用途预付卡购买协议》,明确用途、金额、卡号段;
发票收取:仅接受“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征税普票,不得勾选抵扣;
用途记录:发放员工须附《员工签收表》;赠送客户须附《客户赠送审批单》+身份证号复印件;
个税处理:员工并入工资薪金;客户个人按“偶然所得”20%代扣,税后金额需还原;
资料归档:将不征税普票、内部凭证、签收表、个税扣缴凭证统一扫描,保存10年。
Q1:超市能否给购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不能,只能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且使用601编码。
Q2:客户持卡消费时,能否再要求超市开具发票?
A:不能,售卡时已一次性开具,消费环节不再重复开票。
Q3:企业将购物卡用于市场推广活动,随机赠送个人,如何扣税?
A:按“偶然所得”20%代扣个税,税后金额需还原。
Q4:赠送企业客户,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A:不需要,仅对自然人客户征收偶然所得。
Q5:员工出差途中用购物卡购买办公用品,能否税前扣除?
A:可以,凭超市POS小票按办公费用扣除,但购物卡环节仍不得扣除。
立即对2024-2025年已发放/赠送的购物卡进行“用途+个税”回头看,未扣个税的主动补扣;
2025年12月31日前,建立《购物卡全生命周期台账》,嵌入ERP审批流;
被预警后48小时内提交“不征税发票+用途记录+个税扣缴凭证”三联证据包,争取“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预付卡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偶然所得范围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18号——金税四期预付卡模块接口规范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购物卡已从“福利宠儿”升级为“高危凭证”:不征税发票≠不监管,发员工要扣个税、赠客户要扣偶然所得、企业所得税扣除须凭内部凭证。请把这份10 000字指引转给财务、行政、审计、业务部门:
立即对2024-2025年已发放/赠送的购物卡进行“用途+个税”回头看,差异部分主动补扣;
2025年12月31日前,建立《购物卡全生命周期SOP》,嵌入ERP审批流;
让每一张购物卡都能在三分钟内拿出“不征税发票+用途记录+个税扣缴凭证”三联证据包,真正用合规锁住进项税额,用数据跑赢金税四期!
| 成立日期 | 2020年10月21日 | ||
| 法定代表人 | 汪斌 | ||
| 注册资本 | 100 | ||
| 主营产品 | 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财税合规 资质许可 项目申报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 ||
| 经营范围 | 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财务咨询;税务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企业信用服务;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品牌管理 | ||
| 公司简介 | 杭州好又快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注册公司、代理记账、财税合规、资质许可、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项目申报的服务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创业服务。好又快坚持以专业性为核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可靠的服务。经过5年多的打磨,我们组建了一只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并遵循新的法规和标准、具备广泛的行业背景和专业技能、能够灵活应对各类需求、并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解决方案的团队。作为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