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请进!“超市购物卡”购销各环节财税处理

更新:2025-11-05 08:30 编号:44525908 发布IP:115.193.230.225 浏览: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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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2025年10月Zui新政策+10,000字全周期实操手册

全文依据截至2025年10月仍有效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财税〔2016〕36号、2019年第74号、国税函〔2008〕875号 等文件撰写;所有政策原文引用≤250字,可放心转发、打印、内部培训。

政策速览表(2025版)

环节主体发票类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
售卡超市(售卡方)不征税普票(601编码)不确认纳税义务不确认收入不涉及2016年53号
消费超市(销售方)不再开票确认销项税额确认收入不涉及2016年53号
购卡企业(购卡方)不征税普票不得抵扣进项不税前扣除不涉及2016年53号
发员工企业(购卡方)不征税普票+内部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福利费限额扣除并入工资薪金2019年74号
赠客户企业(购卡方)不征税普票+赠送记录不得抵扣进项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按“偶然所得”20%代扣2019年74号

核心政策原文(≤250字)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全流程案例:A公司向B超市购买10,000元购物卡并发放给员工

1. 售卡环节(A公司购卡)

A公司(购卡方)
借:预付账款——B超市购物卡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取得“不征税”普票,不得抵扣进项,不得税前扣除。

B超市(售卡方)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合同负债——单用途预付卡 10,000

开具“不征税”普票,不确认增值税销项,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2. 消费环节(员工持卡消费)

B超市(销售方)
借:合同负债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49.5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4

不再向持卡人开具发票,原“不征税”发票已覆盖全部链条。

3. 发放环节(A公司发给员工)

A公司(购卡方)
(1) 计提福利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0,000

(2) 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0,000
贷:预付账款——B超市购物卡 10,000

企业所得税:凭员工签收表、福利费审批单等内部凭证,在工资总额14%限额内扣除;
个人所得税: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按3%–45%累计预扣。

赠送客户场景(A公司赠客户个人)

1. 购卡环节

同“发员工”。

2. 赠送环节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0,000
贷:预付账款——B超市购物卡 10,000

企业所得税:按发生额60%且≤营业收入5‰限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20%代扣,税后金额需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0%)=12,500元,代扣税款=12,500×20%=2,500元;
替客户承担税款部分,企业所得税需全额调增。

金税四期2025自动比对指标

指标名称算法说明触发阈值风险等级
大额预付卡单张≥5万元且0进项任意金额★★★
福利费超标福利费÷工资总额>14%>14%★★★
业务招待费超标业务招待费÷营业收入>5‰>5‰★★
偶然所得未扣赠送客户个人且未扣个税任意金额★★★
不征税发票抵扣税率栏=“不征税”且勾选抵扣任意金额★★★

操作要点5步法

  1. 合同签订:购卡前签订《单用途预付卡购买协议》,明确用途、金额、卡号段;

  2. 发票收取:仅接受“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征税普票,不得勾选抵扣;

  3. 用途记录:发放员工须附《员工签收表》;赠送客户须附《客户赠送审批单》+身份证号复印件;

  4. 个税处理:员工并入工资薪金;客户个人按“偶然所得”20%代扣,税后金额需还原;

  5. 资料归档:将不征税普票、内部凭证、签收表、个税扣缴凭证统一扫描,保存10年。

常见问答(Q&A)

Q1:超市能否给购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不能,只能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且使用601编码。

Q2:客户持卡消费时,能否再要求超市开具发票?
A:不能,售卡时已一次性开具,消费环节不再重复开票。

Q3:企业将购物卡用于市场推广活动,随机赠送个人,如何扣税?
A:按“偶然所得”20%代扣个税,税后金额需还原。

Q4:赠送企业客户,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A:不需要,仅对自然人客户征收偶然所得。

Q5:员工出差途中用购物卡购买办公用品,能否税前扣除?
A:可以,凭超市POS小票按办公费用扣除,但购物卡环节仍不得扣除。

风险化解3步法

  1. 立即对2024-2025年已发放/赠送的购物卡进行“用途+个税”回头看,未扣个税的主动补扣;

  2. 2025年12月31日前,建立《购物卡全生命周期台账》,嵌入ERP审批流;

  3. 被预警后48小时内提交“不征税发票+用途记录+个税扣缴凭证”三联证据包,争取“首违不罚”。

文件清单(官网公开)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预付卡增值税处理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偶然所得范围

  3.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18号——金税四期预付卡模块接口规范

  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十、让每一张购物卡都能“对上用途、对上税款、对上系统”

购物卡已从“福利宠儿”升级为“高危凭证”:不征税发票≠不监管,发员工要扣个税、赠客户要扣偶然所得、企业所得税扣除须凭内部凭证。请把这份10 000字指引转给财务、行政、审计、业务部门:

  • 立即对2024-2025年已发放/赠送的购物卡进行“用途+个税”回头看,差异部分主动补扣;

  • 2025年12月31日前,建立《购物卡全生命周期SOP》,嵌入ERP审批流;

  • 让每一张购物卡都能在三分钟内拿出“不征税发票+用途记录+个税扣缴凭证”三联证据包,真正用合规锁住进项税额,用数据跑赢金税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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