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近期的答疑咨询中,有企业财务会员咨询:新的《增值税法》实施后,现行资产重组业务的不征税政策能否延续。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
1、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对比现行政策与增值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资产重组业务涉及的货物、房产、土地在《增值税法》中没有纳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增值税法》也并未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那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了,资产重组业务怎么办?国务院会不会作为一个专项优惠发布相应政策呢?目前还看不出政策动向,还都在等待观望中,静待实施条例出台。
对于企业目前在做的和有打算做资产重组业务的企业来说,要好好考虑一下,如果想适用不征税政策的,应该加快推进资产重组的进行,跟业务人员、重组方、双方的主管税局都要及时沟通,以确保重组项目在2025年底如期完成。对于不能立即推进的项目,需要先准备业务资料,等待新的政策落地。
| 成立日期 | 2020年10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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