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近期的答疑咨询中,有企业财税会员咨询:一个人是否可以跟一个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跟一个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分别从两个单位取得工资,这样在社保和个税方面是否有风险?
下面我们结合相关政策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1、劳动合同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社保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来看,一个人是可以跟一个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跟一个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不需要为招用的非全日制员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由非全日制员工自行缴纳,或在全日制劳动合同单位缴纳。需要注意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人可以从两个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分别由支付方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财税会员提出的这个问题,在个税方面不会有风险。
| 成立日期 | 2020年10月21日 | ||
| 法定代表人 | 汪斌 | ||
| 注册资本 | 100 | ||
| 主营产品 | 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财税合规 资质许可 项目申报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 ||
| 经营范围 | 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财务咨询;税务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企业信用服务;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品牌管理 | ||
| 公司简介 | 杭州好又快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注册公司、代理记账、财税合规、资质许可、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项目申报的服务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创业服务。好又快坚持以专业性为核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可靠的服务。经过5年多的打磨,我们组建了一只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并遵循新的法规和标准、具备广泛的行业背景和专业技能、能够灵活应对各类需求、并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解决方案的团队。作为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