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法定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以下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含45周岁)、男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人员
(2)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3)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5)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
本人向户籍地或常住地(《浙江省居住证》上记载的居住地)社区(村)公共服务平台窗口提出认定申请,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请办理
01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从事灵活就业
(2)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杭州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自2023年2月1日起,补贴标准按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的50%计算。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予以补贴
补贴期跨越新老政策的,补贴标准分段计算。2023年1月31日以前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原标准(女48周岁以上、男58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月500元;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计算。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Zui早自灵活就业登记表中记载的起始月份起享受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Zui晚至其(就业援助卡)有效期满或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
(1)申请时间:符合条件后的次月至次年12月底,一般每12个月申请一次。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2)申请地点: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事项名称申报。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