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 缴税情形: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148.也就是说,如果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份取得了收入,且该收入超过了股权原值与合理费用之和,转让方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45.
- 股权原值的确定: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股权原值一般为零或较低。例如,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若未实际出资,则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此时未实缴出资股权的原值即为零。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股东虽未实缴出资,但在公司设立或运营过程中承担了其他形式的成本或债务,经税务机关认可后,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股权原值8.
- 合理费用的扣除: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如印花税、中介服务费等,这些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148.
印花税
-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四条规定,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股权转让应视为产权转移书据税务项目,按价计征,税率为万分之五28.
- 未实缴出资股权的特殊情况:如果是以零元价格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且缺乏明确合理的解释时,税务主管机关有可能根据股权所代表的净资产价值来确定股权转让收益,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零元转让具备合理的商业动机,例如公司经营状况严重亏损等因素,在得到税务主管机关认可的前提下,则有可能无需缴纳印花税28.
相关法律责任与风险
- 股东的出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转让了未实缴出资的股份,其出资义务并不而免除,仍需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679.
- 受让人的连带责任:《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受让人在明知或应知转让方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需与转让方共同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29.
案例分析
- 个人所得税:甲股东的股权原值为零,转让收入为 20 万元,若不考虑合理费用,应纳税所得额为 20 万元。按照 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甲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万元。
- 印花税:甲乙双方需按照转让价格 20 万元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即双方各缴纳 100 元。
转让未实缴出资股份的税务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税务处理的合法合规,避免因税务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公司也应当加强对股东出资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