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条件: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近五年内获得过国 家 级科技奖励;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 际 标 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
评价时间及程序
•
企业参评
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于9月30日前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网址: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上一年度《企业职工人数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或《研发费用辅助账汇总表》)等相关佐证材料,以上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
✦
•
设区市审核
材料审核:设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含宁波)登录审核系统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对所属区域内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于10月10日前提交浙江省经信厅公示入库;信息不完整的,通知企业补正。
实
地
核
查
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形,由设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形成书面核查记录:(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