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莫职校毕业后一直渴望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不久前,小莫与我市一家颇具规模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他将被派遣至一家汽配公司工作,每月工资为4500元,对工作岗位、派遣期限等关键事项也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小莫依据合同要求,按时前往汽配公司报到并开始工作。到了第一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小莫却发现实际到手的工资只有4000元。带着疑惑,他向劳务派遣公司询问缘由,得到的答复是扣下的500元是中介费和劳务管理服务费。这让小莫十分不解,自己付出了应有的劳动,为何还要被扣这么多钱?满心困惑的他,拨通了法律援助机构的电话,希望能弄清楚劳务派遣公司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中介费和管理费究竟是否合法。法援律师说法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这三方主体,每一方的权利义务都由《劳动合同法》明确规范。其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着用人单位的角色,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各项义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便是其中关键一项。这就表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并非中介关系。
既然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就有法定责任为被派遣劳动者介绍合适的用工单位,按时支付工资,以及依规购买社会保险等。这些都是其应尽的义务,而非额外服务,即便存在所谓的管理费、介绍费,也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绝不能转嫁到被派遣劳动者身上,更不能直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
《劳动合同法》第60条更是以禁止性条款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在小莫的案例中,劳务派遣公司以中介费、管理费之名扣发工资,明显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侵害了小莫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法律也赋予了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小莫完全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该劳务派遣公司的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并依法处理,以追回被克扣的工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