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小尾发票是指纳税人将复写发票分联分别填写,发票或付款报销联填写大金额,而存根联或记账联则填写小金额的现象。纳税人通过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瞒收入,从而不缴或少缴税款。
案例说明:
郑州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㈠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郑州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12月-2017年6月期间向医院销售货物取得货款计人民币40,474,031.39元,共开具普通发票475份,发票联金额合计人民币40,474,930.53元。其中351份发票清单,未在管理局领取;其余124份发票,存根联开具金额计人民币59,231元。郑州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大头小尾的方式开具普通发票475份,少申报销售收入计人民币40,415,699.53元(含税)。郑州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申报销售收入计人民币1,053,204.83元,除2017年4-6月申报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计人民币830,000元,缴纳税款计人民币24,900元,其余各月未达起征点而均未缴税。对郑州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并计算后,少缴纳增值税计人民币1,183,852.47元,还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计人民币82,869.66元、教育费附加计人民币35,192.49元和地方教育附加计人民币15,601.95元。㈡企业所得税:郑州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原管城区地税局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核定郑州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税所得率为6%,2009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核定郑州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税所得率为10%。郑州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大头小尾方式开具的发票均未缴税:2008年12月少申报销售收入计人民币672,297.83元,少缴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10,084.47元;2009年1月至8月少申报销售收入计人民币4,024,910.1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60,373.65元;2009年9月至12月少申报销售收入计人民币1,619,775.14元,少缴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40,494.38元;2010年少申报销售收入计人民币6,782,628.8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169,565.72元;2011年少申报销售收入计人民币4,793,095.1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119,827.38元;2012年少申报销售收入计人民币3,022,172.24元,少缴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75,554.31元;2013年少申报销售收入计人民币4,584,670.5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114,616.76元;2014年少申报销售收入计人民币4,937,354.1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123,573.28元;2015年少申报销售收入计人民币4,898,111.0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123,455.60元;2016年少申报销售收入计人民币2,738,450.49元,少缴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27,384.50元;2017年1月至6月少申报销售收入计人民币1,165,077.6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11,650.78元。即在2008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郑州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共计少申报销售收入计人民币39,238,543.24元(不含税),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876,580.83元。
国家税务zongju郑州市税务局2022年4月13日对郑州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郑税罚(2022)号税务xingzhengchufa决定书,认定郑州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876,580.83元、增值税计人民币1,183,852.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计人民币82,869.66元、教育费附加计人民币35,192.49元和地方教育附加计人民币15,601.95元的行为构成偷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876,580.83元、增值税计人民币1,183,852.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计人民币82,869.66元、教育费附加计人民币35,192.49元和地方教育附加计人民币15,601.95元,并按偷逃的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876,580.83元、增值税计人民币1,183,852.47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计人民币82,869.66元处以2倍罚款共计人民币4,286,605.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