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减免税
-政策指南-



背景
为优化海关税收服务,助力外贸质升量稳,落实海关总署《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通关便利十六条措施》,近期就完善减免税审核确认管理、优化减免税进口货物后续管理推出新规。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变化吧~
1

申请补办 √


BEFORE
VS
AFTER

除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对于符合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货物,因紧急进口等原缴税进口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减免税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和相关税款退还手续。


海关减免税



2

自动解监√


BEFORE
VS
AFTER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船舶、飞机:8年
机动车辆:6年
其他货物:3年
1.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税收政策项下:
(1)免税进口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自用于生产(研发)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
(2)免税进口的单价低于20万元(含)的生产设备零部件、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及配套系统,自装配到相应生产设备或净化室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
2.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
免税进口的实验、研究用材料,自用于科研、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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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变更使用地点√


BEFORE
VS
AFTER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除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减免税货物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变更使用地点。
对于免税进口的科研、科技开发及教学用品,因开展科研、科技开发、教学需要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定要求等原因,确需频繁变更使用地点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遇有节假日顺延)向海关集中报告上季度使用地点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