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在施工红线内自采自用砂石(没有进入流通环节)是否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法》(该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根据《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砂石属于资源税税目范围内的非金属矿产。《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施工企业开采的砂石属于资源税的应税产品,开采的应税砂石自用的,应当在移送使用环节缴纳资源税。
在适用税率上,《资源税法》规定:砂石原矿或者选矿按照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税率征收;砂石矿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资源税法》“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这意味着砂石及相关石矿资源税计价方式权限下放到各省级单位。以湖北省为例:砂石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适用税率2%。
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根据《财政部 税务zongju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zongju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从价计征资源税的,对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按纳税人Zui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Zui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上,《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在纳税地点上,根据《财政部 税务zongju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zongju公告2020年第34号)第十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优惠政策:
1、《财政部、税务zongju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zongju公告2020年第32号)规定,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2、《财政部 税务zongju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