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发农民工工资,怎么核算?个税谁来扣?如何证明农民工工资的真实性?
更新:2025-01-31 08:30 编号:34411836 发布IP:112.10.243.204 浏览:6次- 发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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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后,作为一个劳务分包单位,其农民工工资要由总包单位来支付,那总包代发工资后,个税怎么处理?账怎么做?有哪些备案资料需要完善?很多人就一直没弄清楚里面的原理,今天说说清楚。
按新收入准则,整体思路是这样的。
农民工工资是企业工程的成本支出。
1)计提工资: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2)扣除个人承担的shebao、个税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等(个人承担部分)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就这样劳务公司直接用银行存款直接把工人工资发放了就完事了,大家想一下,劳务公司这个钱那里来的?那也是从总包方哪里结算的收入,结算过来的收入一部分用于了人工费用的开支。
那么假设总包方现在没钱给分包结算,分包也没钱给工人结算,这个时候就形成了一个关系。
这个时候各方分录怎么写的?
1、总承包企业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分包公司
2、分包公司
2.1
借:应收账款-总承包企业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不考虑增值税
2.2
1)计提工资: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2)扣除个人承担的shebao、个税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等(个人承担部分)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应付账款-员工
都没实际付钱,所有都挂的债权债务。
好了,现在总承包公司对分包公司说,兄弟,你看哈,我欠了你工程款,你欠了工人工资,这样,我欠你的钱我就不给你了,我直接支付给你的工人,这样我们的账就抵了。
分包公司想,也行,那就这样办吧。
总包就通过银行账户直接把钱打到每个农民工工人的账户里面。
打完款后,各方又怎么做账呢?
1、总承包企业
借:应付账款-分包公司
贷:银行存款
2、分包公司
借:应付账款-员工
贷:应收账款-总承包企业
为什么举上面这个情况的案例给大家?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什么意思,就是明确规定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代发。
这种代发如何做账?个人所得税如何扣缴?很多人就一直没弄清楚里面的原理。
那么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看前面的案例,是不是就是代发的原理?
工人的工资不直接由分包单位支付,而是由总承包单位代发,实质上是什么?实质上这部分代发的工资就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即工资性工程款。
对于总承包单位代发分包公司农民工的工资就是支付工程款,对于分包单位来说,不由自己直接支付的农民工的工资就是自己应收的工程款抵的一部分。
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下
我们发包方、分包方的分录就可以直接这样做了。
1、总承包企业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代发的农民工工资)
2、分包公司
2.1
借:应收账款-总承包企业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不考虑增值税
2.2
1)计提工资: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2)扣除个人承担的shebao、个税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等(个人承担部分)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应收账款-总承包企业
分包公司按期把工人工资表做好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分包公司提交了工资表,总包支付后相当于分包单位已收讫销售款项。
其实就是这么简单。
那么个税由哪个扣,哪个来申报呢?
答案是分包公司来。
政策依据:
(国税函〔1996〕602号)《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农民工是分包公司招聘的,和分包公司是劳动关系,具体用工、派工等事项都是有分包公司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仅仅是根据分包提供的考勤表、发放清册、委托代付协议等直接支付而已。
款项是总包支付,分包才是对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个税由分包代扣代缴并申报。
Zui后,为了让农民工工资能够合法合规进行税前扣除,建筑劳务公司如何证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真实性呢?附原文:
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修改后的文件全文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根据建市〔2022〕59号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fuwu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fuwu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fuwu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jubao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fuwu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fuwu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jubao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fuwu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02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建筑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指导fuwu,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电子版下载: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成立日期 | 2020年10月21日 | ||
法定代表人 | 汪斌 | ||
注册资本 | 100 | ||
主营产品 | 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财税合规 资质许可 项目申报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 ||
经营范围 | 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财务咨询;税务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企业信用服务;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品牌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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