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东没有缴足出资,那么那能够享有分红的权利吗?那么本期,众致君就跟大家聊一聊实缴出资,股东参与分红的前提?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来看,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来进行盈余分配是通常的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认缴出资并实缴到位就是参与分红的前提条件。因为部分的规定表明,公司剩余利润亦可不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具体盈余分配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这背后体现的仍然是司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参与公司盈余分配是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利的重要表现。应当说,只要享有股东资格,即享有参与公司盈余分配的权利。
那么,问题来了,未实缴出资是否会影响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后,实行的是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在认缴制下,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内部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股东的基本义务。在此前提下,股东并不需要实缴出资才能取得股东资格。上述法律条文并未规定股东未实缴出资将影响其股东资格,而是规定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参与公司盈余分配是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的重要体现,只要享有股东资格,即享有参与公司盈余分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