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有此一问,根源在于下面这个文件: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所谓“20万”,显然是指上述第(四)项;当然,基于上述第(一)、(三)项,这个事情也有传为“5万”、“50万”的。
那么,无论“5万”、“50万”还是“20万”,银行转账达到或者超过这个额度,银行确实会向税务机关传递相关信息吗?
我们来看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目前关于税务方面的现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也就是说,目前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对于税务方面,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银行账户登录税务登记号码(当然,目前税务登记证件已经与其他证件“合一”了);二、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当然,这是一种“被动”或者说“依通知(要求)”而为之事。
目前尚无某个具体法律或者文件,要求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将开户主体(包括单位或者自然人)转账信息主动向税务机关传递或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