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无偿借款已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融资方式。它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的短期资金需求,优化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企业间无偿借款涉及的税务处理也较为复杂,需要区分借款本金和利息,结合会计确认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企业的税务风险。为帮助广大企业正确理解和处理无偿借款的税务问题,避免税务风险,本文将就企业间无偿借款的税务处理进行详细分析和讨论。
Part 2
二、理论分析
(一)借款类型区分
(1)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9]20号和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
(2)非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非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一般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Part 3
三、实际处罚案例
处罚决定书/主体名称 | 违法事实(其他违法事项未列示) | 处罚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呼税稽三罚〔2021〕12号 | 该公司2019年1月凭证记载,付赤峰宇邦矿业往来款1000万,后附单据显示向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转账1000万元。2019年9月凭证显示:收赤峰宇邦矿业还款1000万元,后附单据显示收到1000万元。该笔款项为该公司向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无偿借款1000万元,未收利息,未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该公司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定性偷税。 |
Part 4
四、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企业间无偿借款的税务处理相对复杂,需要区分借款本金和利息,并结合会计确认原则进行税务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税务风险。建议企业在无偿借款操作中确保各环节的税务处理符合相关税法规定,也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无偿借款税务处理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