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点
概念:“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
意义:“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税收负担合理而制定的一种税收政策。
特点:起征点”的特点是不到不征,达到全征。一般在增值税中使用。
免征额
概念:“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意义:“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生活、教育等的Zui低需要而制定一项税收政策
特点:“免征额”的特点是不到不征,达到只对超过部分征收。一般在个税中使用!
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摘录如下: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摘录如下:
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含本数)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还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都明确规定增值税起征点范围限于个人。
假设有A、B、C丙3人,2019年1月工资分别是4999元5000元和5001元。
1、假设5000元为起征点,税率为3%,不考虑其他因素,则:
(1)A因未达到起征点而不用交税;
(2)B刚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5000 3%=150(元)(3)C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50013%=150.03(元)
2、假设5000元为免征额,税率依然为3%,不考虑其他因素,则:
(1)A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2)B刚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3)C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5001-5000)3%=0.03(元)
由上对比计算,可以看出,现行个税计算,5000元实际上为免征额,而不是起征点,这下知道啦,我们平时所说的“个税起征点”说法是不正确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