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在进行产品或服务推广时产生的两种常见费用,企业所得税对其允许限额扣除,对超出限额部分还可结转下年继续扣除。
基本政策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企业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出税法规定比例列支的部分,应做纳税调增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基数确定标准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除正常的销售(营业)收入额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况: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特殊行业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税务zongju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zongju公告2020年第43号)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分摊协议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筹建期间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2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