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未支付相应款项(如接受捐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明确,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的无偿捐赠行为,捐赠方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赠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用于相关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则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类似的,正常采购中采购方Zui终并未支付相应款项,因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购入方可按规定将相应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而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