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应先“还原”境外企业税前收入

更新:2025-01-18 08:30 编号:31429033 发布IP:112.10.243.134 浏览: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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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随着我国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国际贸易往来愈发频繁,企业对外支付业务量有所增加。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我国部分居民企业在开展跨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款项时,未能合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引发税务风险。

  应扣缴税额如何计算

  ◎案例◎

  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与甲国居民企业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200万元的商标使用费。合同明确约定,B公司所收取的200万元为不含任何税费的净报酬,在中国境内需要缴纳的税款均由A公司来承担。B公司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根据我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假设B公司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适用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A公司需要如何就其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分析◎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zongju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7年第37号)明确,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增值税属价外税、企业所得税属价内税的原理,A公司在计算应扣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合同价款200万元,既不含增值税也不含企业所得税。A公司要计算出这笔特许权使用费的含税所得,即包含企业所得税但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200÷(1-10%)=222.22(万元)。在此基础上,计算A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为222.22×6%=13.33(万元),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22.22×10%=22.22(万元)。A公司应代扣代缴税款共为35.55万元。

  ◎建议◎

  实务中,居民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服务合常见的定价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合同约定的服务价格为税前价格,即交易双方各自按税法规定承担自己应缴纳的税款;第二种是合同约定的服务价格为税后价格,即约定该交易在中国境内需缴纳的税款均由境内企业承担,境外企业获得固定的净报酬。如果企业选择采用第二种定价方式,应当对境外企业的税前收入进行准确“还原”,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再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是否需要扣缴附加税费

  ◎案例◎

  2023年1月,我国居民企业M公司与甲国N公司签订合同,由M公司向N公司支付100万元的商标使用费,合同约定服务价款为不含任何税费的净报酬,在中国境内需要缴纳的税款均由M公司来承担。根据税法规定,这笔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M公司位于市区,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假设B公司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适用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M公司是否需要就这笔特许权使用费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呢?

  ◎分析◎

  2021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正式施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财政部税务zongju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zongju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也就是说,2021年9月1日以后,我国居民企业在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相关款项时,不再需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案例中,M公司和N公司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23年1月,M公司无须就这笔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建议◎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完全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之前的跨境服务,居民企业需要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M公司为例,假设其业务和应申报所属期在2021年9月1日之前,对应的含税所得为100÷(1-10%)=111.11(万元),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为111.11×6%=6.67(万元),应代扣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6.67×7%=0.47(万元),应代扣代缴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6.67×(3%+2%)=0.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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