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编制招标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Zui短不得少于20日。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招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编制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注明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如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工程地点、结构类型、计划工期、质量标准要求、标段的划分、本次招标范围。
招标工程项目条件,包括工程项目计划立项审批情况、概预算审批情况、规划情况、国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和筹备情况。
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要求及应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及要求、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公告格式样板可参考国家或地方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统一的招标公告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