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服务区域内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第二十二条: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住建部第21号令)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办理条件:
申请排水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政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备注: 取证周期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