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实缴3年过渡,新《公司法》下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应对?

2024-11-14 08:30 112.10.243.24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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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了诸多重要修订。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的限制。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


现行《公司法》未对股东出资期限作出限定,导致许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注册资本过高、出资期限过长的问题。对于在《公司法》修订前已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其注册资本过高且股东无法在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现金实缴的,可以考虑通过减资、非货币出资、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调整。


01

“五年实缴,三年过渡”具体如何落实?


相关法条及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Zui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根据上述规定,在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其剩余出资期限在2032年6月30日之前,无需调整出资期限;若其剩余出资期限超过2032年6月30日,则需在2027年6月30日之前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


02

无法限期完成实缴的应对策略


一、减资


1. 减资的概念及类型


减资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基于某种情况或需要,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资本总额的行为。


(1)形式上减资:仅降低注册资本,但股东并未实际从公司取回出资,不导致公司实际资产的减少。


(2)实质性减资:通过将公司财产返还给股东,导致公司实际资本减少。


根据减资是否导致股权比例的变动:


(1)等比例减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不影响股东权益。


(2)不等比例减资: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改变。


根据减资后资本返还股东的方式不同:


(1)返还出资的减资:返还股东已缴资本。


(2)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免除股东已认购但未缴纳的出资义务。


(3)注销股份的减资:注销部分股份以弥补公司亏空,不涉及资产流出,属于形式上减资。


新《公司法》施行后,过渡期内大部分需要减资的存量有限公司将主要涉及“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其具体流程将在下文详述。[1]


2.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路径和流程


(1)新《公司法》关于减资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在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减资应按股东出资或持有股份比例相应减少,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在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但不得向股东分配或免除股东出资义务。此类减资不需通知债权人,但需公告。


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减资的,股东需退还收到的资金,减免的出资应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资或清算时,未依本法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应当适用何种流程


“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不涉及公司向股东返还出资,但会减少公司责任财产,需适用一般减资流程。[2]


Zui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5)苏商终字第00140号: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未依法通知债权人而减资,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


“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应遵循一般减资流程,包括以下环节:


1)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包括原注册资本数额、拟减少的注册资本数额、减资方式、减资对象、减资后股权结构、对债权人利益的安排等。


2)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需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并保留相关证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在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公告。


5)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减资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公司债务清偿情况或担保说明、减资公告材料等。


(3)特殊简易减资流程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第五条: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特定条件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若无债权人提出异议,即可办理减资登记。


二、非货币出资


存量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注册资本过高,股东在规定时限内无力以现金方式完成实缴时,可考虑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方式完成实缴。


1. 新《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股东可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非货币财产应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


第四十九条: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和程序


(1)条件


1)可用货币估价。

2)可以依法转让。


需注意股权转让的法律限制及出资财产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2)流程


1)依法评估作价。

2)核实财产。

3)股东会决议。

4)签署相关协议。

5)履行协议。

6)依法公示。


三、股权转让


股东可将已认缴未实缴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完成实缴。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 一款规定: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需承担补充责任。


四、清算注销


公司已无继续存续经营的必要时,可考虑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并自行清算注销。


各个流程的注意事项:


(1)解散决议: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在十日内公示解散事由。


(2)成立清算组: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4)清算期间:不得擅自向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


(5)清算结束后:提交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登记。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新增简易注销制度,在公司无任何现存债务且全体股东作出承诺时,仅需公告二十日,若无异议即可注销登记。


03


在三年过渡期内,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当前注册资本的认缴和实缴情况、股东的后续实缴能力以及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合理选择上述方式来应对五年限期实缴制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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