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被甲方扣的罚款,有罚款的明细资料双方签字确认,税前可以扣除吗?

更新:2024-10-06 08:30 发布者IP:112.10.243.24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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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双方合同约定的等情形,甲方可能会以“罚款”等形式进行惩处,在实务中也是客观存在的。

③对于这类经营性“罚款”,并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等可以在税前扣除。

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凡是证明该“罚款”真实发生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通知书、罚款缴纳收据、罚款付款依据等均应保留作为证据材料。对于该类“罚款”如果是从工程款中扣减的,在开具发票时作为折扣扣减,就不能再重复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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