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
算法备案的重要意义
2021年9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三年为期规划了我国现阶段算法治理的基本蓝图,描绘了治理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算法生态规范的算法安全综合治理格局。算法备案作为算法治理机制之一,其性质属于行政备案。此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曾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qukuailian信息服务实行备案管理,算法备案是第三类适用“行政备案”监管的信息服务事项。算法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处理数据、推送信息、调配资源的核心力量,一旦失范将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有必要采用相对温和但具有强约束力的行政监管手段。
《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此即《管理规定》规定的算法备案制度,应特别注意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而监管部门通过对备案算法的风险评估,可以保证风险的源头控制;通过记录算法设计和检验,也能使监管机构有效地评估、追溯和验证复杂算法。
算法备案作为监管机关、算法运营者和用户之间的交点,是算法治理起承转合的关键,其既有助于监管机关随时系统摸排算法基本情况,为健全算法分级分类体系提供基础性支撑,也有助于为未来公众算法知情权提供制度性保障,还能倒逼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积极进行风险评估和全流程记录,督促运营者在整个算法活动阶段考虑算法合规问题。可见,算法备案是算法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哪些具体场景需要进行算法备案?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清单》,包含以下服务的,需进行算法备案:
①具有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具有发动公众从事活动能力信息服务的应当进行备案;
在对“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定义上,主要为以下几方面:
开办论坛、博客、聊天室、短视频、直播等信息服务或功能;
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的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②业务采用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的应当进行备案;
应当参照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请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尽快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