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三农”工作重心实现了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历史性转移。总书记强调,要“充分认识新发展阶段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党的ershida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Zui艰巨Zui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强调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税收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在新形势下,探究如何以税收政策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政策助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
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要围绕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这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治本之策。
1.促进农业生产和流通的税收政策。一是增值税。对农业服务业、滴灌产品、农膜和有机肥的生产销售,以及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免征增值税;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二是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三是车船税。对捕捞和养殖渔船、农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四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税收政策。相较于传统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产业链各个环节的联结更紧密,是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力量(李江一等,2022)。目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几项。一是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及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等免征增值税,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进行畜禽销售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二是企业所得税。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税收政策助力乡村宜居宜业建设,推进农村现代化
推进乡村宜居宜业,要因地制宜搞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这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
1.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税收政策。一是增值税。对农村电网维护费实施免征增值税政策;简化税收征管流程,对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二是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三是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对水利设施以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和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对纳税人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优化的税收政策。一是增值税。对以部分农林剩余物、废弃动植物油、农作物秸秆及壳皮为原料进行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实行增值税不同比例的即征即退或减计收入,提高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农业的发展。二是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沼气综合开发利用、农村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鼓励企业参与环保事业,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
(三)税收政策助力农民富裕富足,推进农民现代化
实现农民富裕富足,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多渠道就业。这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根本落脚点。
1.减轻农民负担的税收政策。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贫困人口因易地扶贫搬迁而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税收政策。一是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对于促进就业优势明显,不仅能提供大量就业岗位,能容纳素质相对较低、年龄相对偏大的劳动力就业(刘万丽,2013),对于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主要实施了以下税收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二是针对农业技术培训的税收政策。职业培训和受教育程度均能影响农民的经营绩效(钱致禾等,2023)。培养高素质、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曹永辉,2017)。为了推动农业技术的普及与应用,我国对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当前税收政策在推进乡村振兴中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税收激励农业高质高效发展的力度有待增强
1.在农产品深加工和运输等环jieshui收优惠措施相对有限,尚未构建出一个覆盖农业全产业链的税收优惠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深入发展和农业整体效益的提升。
2.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覆盖面较小。构建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核心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对于促进乡村产业资源整合、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具有重要意义(姜长云,2018)。目前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聚焦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尚未覆盖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缺乏针对农村产业融合新业态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村产业融合具备显著的多功能性,能够有效以市场为导向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催生新兴产业的诞生(李晓龙等,2019)。目前对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民宿经济、农耕文化体验等新业态尚未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推动乡村宜居宜业的作用有待加强
1.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支持不足。当前我国对农村基础设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水利、电网等传统基础设施方面,对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有限。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新型基础设施对于建设数字乡村、提高农村竞争力的重要性不断提升,相关优惠政策的覆盖面有待扩展。
2.促进农村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有待调整。我国自2018年起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农业生产相关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予以免税优惠,这有利于鼓励农业快速发展,但在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的调节作用不足,不利于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三)税收促进农民富裕富足的优惠政策亟待完善
1.促进农民减负增收的税收优惠不足。目前对个人从事农、林、牧、渔等行业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通过传统的农业生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普遍较低,单独免除这部分所得税对农民减负增收的作用有限(乌兰等,2023)。
2.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缺乏。提高农民自身素质是促进农民就业的重要路径。职业培训有利于提升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提高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拥有更多的就业选择,对于农民增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培训涵盖范围较小,仅对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无法满足当下发展现代农业的需求。我国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扶持对象为贫困人口、失业者以及当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尚未覆盖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群体。
(一)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农业高质高效
1.在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实现税收优惠的全覆盖,推进农产品生产和初加工、精深加工协同发展,抓好搞活农村流通,推动产业链延伸、价值链提升。在加工环节,可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出售深加工农产品的收入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在运输环节,可对农村物流企业的汽车、设备等加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者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力度,促进企业资产的更新换代,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2.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一是扩大现有税收优惠范围,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以及为非社员提供服务时,允许其同样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二是制定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采取与农户相同待遇,如对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将金融机构农户xiaoedaikuan利息减计收入扩围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
3.制定针对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新业态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产业发展平台载体建设。为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我国开展了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可考虑在目前已认定的300个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区内,采取类似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进行示范园运营的企业,可按照其对示范园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强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动力,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实现乡村宜居宜业
1.将现有的基础设施税收优惠政策扩展到新型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农村基础设施补短板。我国目前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具体包括机场、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可考虑将5G基站建设、特高压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基建”项目纳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覆盖广阔的农村地区。
2.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在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的调节作用。可以适当拓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配合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加以引导,推动绿色有机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三)增强税收激励作用,实现农民富裕富足
1.切实减轻农民税收负担。可考虑将农民从事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新兴产业纳入个人所得税优惠范围,直接减轻农民税收负担,满足农村经济新业态发展的需要。
2.加大对农民就业创业的税收支持。一是加强对农业技术培训的政策扶持。针对当前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可将农业物联网、农村产业融合、农业经营管理和农业农村政策法规培训等内容纳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二是对于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取得的经营所得,可借鉴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三年内设定每年20000元的限额,依次抵扣其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激发农民工返乡创业活力。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