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183MA2AYG236N):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6月12日之前作出xingzhengchufa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xingzhengchufa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xingzhengchufa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杭税二稽处〔2024〕20号),你单位于2023年7月17日取得出口退税692339.65元,其中193885.52元对应的外贸业务为2023年6月11日出口至阿塞拜疆的报关单,金额220915美元,货物品名:袜子、连裤袜,提单号:FCSNBF13809,集装箱号:BXAU4537143,货物进项发票为浙江昇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231130,发票号码30199524-30199539,金额1491426.88元,税额193885.52元,价税合计1685312.4元,品名:*纺织产品*袜子。该笔外贸业务中的买卖合同系虚假的买卖合同,不得用于出口退税。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xingzhengchufa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申请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富阳区税务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