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怎样缴纳税款
1、自报核缴。即纳税人把已经算出的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填发缴款书,交由纳税单位向银行纳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即对生产不固定、账务不健全的纳税单位,由税务机关依据其生产设备、从业人员和正常条件下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其产值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或对其经营项目查定营业额和利润额),依率计征的一种征收方式。
3、定期定额征收。即对一些营业额和所得收入难以准确计算的个体工商户,经过自行申报,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营业税或增值税和所得税合并征收的一种方式。
4、代征。即税务机关委托某些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在征税工作中,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货物和应税财产进行查验登记。对于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人或预缴一定数量的纳税保证金,限期进行纳税清算,超过期限未进行纳税清算的,由其保证人负责缴纳税款或以所预缴的的保证金抵缴税款。
二、企业的哪些收入需要纳税?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这些收入都要纳税:
(1)销售货物收入,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5)利息收入,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