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农产品可用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凭证有哪些?
按什么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购进农产品凭票抵扣凭证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销售发票;
4.农产品收购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凭票抵扣进项税额时:
1.对于非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对于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
按照购进农产品凭票抵扣凭证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抵扣核算时,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