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物质需要编写SDS
根据 REACH 法规,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
第31.1条款规定:
•根据CLP被归为危险品的物质或混合物;
•或根据REACH附件XIII被归为PBT或vPvB的物质;
•或根据REACH条款59被归为对人体或环境有不可逆严重影响的物质(指SVHC候选清单)
•产品不满足上述条件,但主管当局或进口商要求提供,或同行业对产品物质分类标签要求更加严格时,企业也需要在其供应链上传递SDS。
第31.3条款规定:
•非气体混合物中包含单个浓度≥1%(w/w) 的危害健康或环境的危险物质;
•或非气体混合物中包含单个浓度≥0.1% 的SVHC物质;
•或气体混合物中包含单个浓度≥ 0.2%(v/v)的危害健康或环境的危险物质;
•或超出欧盟工作场所暴露极限的物质。
查核货物的SDS/MSDS,MSDS安全数据表标准:
全球《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
中国 GB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中国 GB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
欧盟 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
欧盟 CLP法规EC No. 1272/2008《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
美国 OSHA法规HCS 29 CFR 1910.1200《危险公示标准》
化组织 ISO11014-2009《化学品安全数据单 内容和项目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