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
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
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38号)
[优惠内容]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
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
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
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
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
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
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
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
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
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
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