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砂石属于资源税税目范围内的非金属矿产。
利用建筑废石加工砂石是否缴纳资源税?
首先,从“矿石”开采主体分析。一般来说,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手续。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手续。
作为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是否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录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于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未办理相关手续即开采矿产资源属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做出“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的标准,还要对相关责任人员及单位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于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矿石,《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未作特别规定。但是,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的规定,法规已授权国土资源部有权解释细则的条款。国土资源部的两份复函应视为是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有权解释。依据该两个解释的规定在批准用地的范围内,就地采挖砂石并使用于本工程,并未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同时,因开挖自然会产生一些弃渣废料(砂石)。为保持水土,恢复地面原貌,施工通过回收利用,处理这些废料,既有利于环保要求,也有利于水土保持,符合国家政策,符合国土资源部两个复函的精神,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从上述规定来看,如果缴纳资源税,因采挖砂石的主体是建筑施工企业,因此,资源税纳税人也应当是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施工企业将采挖的砂石对外销售,应当办理采矿证,并依法缴纳资源税。如果将将采挖的砂石废弃,应当不存在缴纳资源税。作为其他企业将施工企业建筑废弃碴土,通过筛选、清洗、破碎、分离、重塑等技术手段制成水洗砂、混凝土骨料,因不存在“开采”行为,未涉及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开发应税资源, 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