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有的企业只研发不直接生产,还享受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这种情况能享受吗?
先来看这个案例:
表面上:A公司拥有多项专利技术,仅在本地进行项目研发与小批量试制,形成专利技术后,“委托”外省B公司进行生产。
事实上:B公司直接采购原料入库,利用A公司的专利技术生产产品,再销售给A公司。A公司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销售给客户,但货物从B公司仓库直接发货。
假设A公司2017年度收入总额13960万元,其中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批发和零售”收入金额为9246万元。
A公司属于“两头在外”的经营模式。
◆ A公司的行为名义属于“委托加工”,实质为“采购销售”。
什么是委托加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并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
◆ A公司主营业务为“批发和零售”,不能适用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批发和零售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119号文件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119号文件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以上的企业。
而案例中A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为9246万元÷13960万元=66.23%,超过50%,不能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