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P分类和标签信息必须包含在SDS中,SDS必须以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所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提供。
在下列情況中,提供者应及時更新
一般情况下SDS是没有明确的有效期限。但SDS并不是不变的。如在出现不限于如下情况时,须及时更新SDS的内容:
•SDS所针对的产品中物质/组分/配比发生变化;
•SDS制定的法规依据及其要求有所变更;
•SDS所针对的产品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产生;
•SDS针对物质的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等有新的数据或认识。
新的及時资讯被标示为”修正版”也应為为免费提供给之前12个月内的接受者。任何更新资讯应包括登记编号。
传递方式
•REACH法规第31条(8)款明确规定安全数据表(SDS)应该以书面或电子的形式免费提供。在REACH法规下供应商可以自由选择适合的SDS传递方式,纸质或是电子皆可。如果SDS的接受者有具体方式的要求,也应该在充分协商上选定传递方式。REACH法规并未制定哪些电子形式是可以被接受的,将SDS作为附件粘贴邮件发送的操作是同等有效可以被认可的。
•MSDS(SDS)由以下十六部分信息组成,每个部分的标题、编号和前后顺序不应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