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单休,劳动者能否主张加班工资?
分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下称“《工时规定》”)第三条以及第七条之规定可知,标准工时下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工时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而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作日8小时之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均应视为加班。
这就意味着,在单休制的情况下,倘若劳动者一周的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那么应当按照标准工时下工作日延时加班处理。
换而言之,倘若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那么劳动者超过40小时的部分可以主张加班费。但是,倘若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那么劳动者只有在工作超过166.64小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加班费,并按照工作日延时加班予以处理。(前述情况,遇到法定节假日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不同的工时制,劳动者主张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是不一样的。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例外情况。譬如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的,这种情况属于包薪制,法律并不予以禁止,倘若劳动者想要主张加班费恐有一定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