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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订带来的税收影响—法财税结合的视角

更新:2024-05-08 08:30 发布者IP:112.10.243.21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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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作为市场主体重要的组织法,对公司行为作出了各种规范,结合本次《公司法》修订,我们针对其中可能对公司、股东、债权人产生税务影响的条款进行分析研究,并针对其要点进行深度解读,为公司在新《公司法》下完善自身的财税管理制度,提升公司财税治理水平提供可供借鉴的思路。



01

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新增“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强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Zui长认缴期限,且不仅适用于新设公司,还适用于存量公司(对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且出资期限超过新法规定期限的公司设置过渡期,要求其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新法规定的期限以内)。这主要是由于2013年实行认缴登记制改革以来,出现了不少注册资本大额,股东认缴期限过长的公司。由于股东出资期限没有限制,理论上股东可以永远不实缴出资,这损害了债权人对于注册资本的xinlai,影响了交易安全。

新《公司法》对于五年Zui长认缴期限的规定有助于解决以上问题。同时,对于公司和股东相关税负也有着重要影响:

(一)减资程序的可能税负;

(二)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三)关联债务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限额。

综上,我们需要提醒股东应综合考虑Zui长认缴期限、现金流情况、关联债资比、税负影响从而确定注册资本额。



02

股权、债权作价出资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企业以股权、债权作价出资,在税收上可能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企业通过以股权、债权作为出资,换取新公司的股权,实质上是获得了一种经济利益的流入。

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有偿提供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对应增值税税目,债权、非上市公司股权尚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内,故企业若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价出资,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企业转让股权、债权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以取得新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减除股权、债权成本后的余额为转让财产所得或损失。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股权作价投资的收入确认时点是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而转让财产损失,则需遵循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规定。另外,股权、债权作价出资时常会发生于企业重组过程中,若符合企业重组相关政策规定,则企业所得税上可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由于企业重组情况较为复杂,在此不做展开。

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作价投资应按照股权转让书据税目,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上市公司股权作价投资涉及股票交易,应按证券交易税目,适用千分之一税率减半缴纳印花税。



03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税务责任横向穿透


原《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纵向否认法人人格的方式“刺破公司面纱”,追究公司特定股东的责任。新《公司法》通过第二十三条,“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增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责任。


新《公司法》提供了公司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依据。当税务机关掌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换壳经营”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等债务的证据时,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要求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击穿股东为违法偷漏税设置的“保护伞”。

因此,投资者切不可认为公司之间始终互为独立,任何情况下都不必为其他公司承担责任,从而试图通过所控制的多家公司之间进行违法操作而逃避缴纳税款。须知,在新《公司法》实施后,税务机关依法不仅有权追究特定股东的责任,还有权追究特定情形下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责任。



04

注销公司


如果公司长期未经营或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在新《公司法》限期缴纳出资规定的压力下,股东可能会选择直接注销公司。新《公司法》第十二章规定了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具体要求,再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我们会发现注销公司不仅流程繁琐,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也比较复杂。主要表现为:

1、清理债权债务。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可能会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等诸多税种。

2、清算所得。清算所得是指公司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公司需要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剩余财产分配。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同时,财税〔2009〕60号文也规定了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股东从公司取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分为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但是,在实际中往往出现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是货币,而是以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等非货币形式体现的资产,此时,股东是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实现资产权属变动,并未取得现金利益,股东属于被动地接受权属变更。尤其是在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呈现下降趋势的情况下,股东所取得的非货币资产将来也不一定能够按照清算时的公允价值进行Zui终变现,鉴于税法规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需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由此便会导致股东承担的税负高于其实际可获取的经济利益。

除此之外,非货币性资产分配给股东还会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形,如:非货币性资产过户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清算企业将资产按照公允价值或可变现净值纳入清算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分得资产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为了尽快注销公司,股东可能会放弃对公司的债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股东放弃所享有的公司债权视为被投资公司的收入,公司可能会面临被税务机关要求调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5、公司免除股东长期未归还的借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中关于将“个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视同股息红利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此情形下,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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