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条件: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广播电视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满足业务范围的需要,其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3.申请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记录或机构被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记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
1.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批。一周内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
2.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3.在其他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提供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主要人员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广播电视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参加过相关专业培训证明,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
5.注册资本或验资证明。
6.办公室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