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被确认为偷税! 明智的财务这样去做,太机智了!

更新:2025-01-15 08:30 编号:28471760 发布IP:112.10.243.21 浏览: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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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其实有很多公司都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

1.针对业务招待费

如上文案例所示,税务局已明确标注业务招待费限额为 xxx元,该公司在年度所得税汇缴时并未作出调整,其业务招待费大幅超出了限额!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规定:企业所产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但Zui高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2.赠送购物卡等礼品

未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临近节假日时,许多公司会给员工发放福利,还有企业为了维护客户关系,会向客户赠送礼品(如购物卡等);不管是将购物卡等礼品送给外单位人员,还是发放给本单位人员,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可能会被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差旅费中包含非本公司员工的费用

举个错误的例子:某公司邀请客户来公司参观,承担了客户的往返机票、住宿费,并将这部分费用计入了差旅费。实际上,邀请客户来公司参观属于典型的业务招待行为,应当将承担的相关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那什么时候应该计入差旅费呢?例如:A公司员工到 B 公司参观,其往返的机票、住宿费由 A公司承担,由于是企业内部人员支出的费用,这时就应该计入差旅费了。在实务中,经常有企业为非本公司员工承担费用并计入差旅费的情况,就如上文案例,很可能而受到处罚。

02

公司购买购物卡用于招待和送礼,到底如何账务处理?


业务一:

1、案例:

我公司购入了5000元购物卡,取得了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

2、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元

3、提醒:

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业务二:

1、案例:

我公司用购物卡给员工发放过年福利,10个员工,每人500元的购物卡。

2、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3、提醒:

(1)附件可以附上购买购物卡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职工领取购物卡的签字单;

(2)属于个人性福利,应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业务三:

1、案例:

我公司用买的购物卡给送给客户作为交际应酬费,来维护客户关系。

2、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3、提醒:

(1)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Zui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一、账务处理

公司购买酒水用来招待和送礼,会计做账都是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一)一般企业购买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买即用的:

1、招待用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取得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贷:银行存款

注:购入时取得用于不得抵扣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价税合计入账,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勾选认证不抵扣即可。

2、送礼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商贸企业,购入商品时,也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仓库中取得的:

1、招待用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送礼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税务问题

(一)增值税

1、用于招待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购买酒水用来招待,属于上述“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送礼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购买酒水用来送礼,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综上,对于购买酒水用来招待与送礼,会计做账都是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增值税处理是有差异的,需要特别注意。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交际应酬和对外捐赠(送礼也是一种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购买酒水用于招待或送礼,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是需要视同销售的。

当然,业务招待费是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经常被大家所不能理解,小伙们可以认真看下,不能只理解片面哟。

业务招待,大家在一起吃吃喝喝,也无法量化到个人,业务招待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某季度视频解读会上回答,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在线提问中回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用于送礼的话,就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我们都知道现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端代扣个税都要落到明细个人头上,而具体到每个人是需要个人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申报号的。

赠送礼品当然实操是没办法获得这个身份证号码的,那怎么办呢?

税务局都为你考虑到了。在新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针对偶然所得的申报,增添了偶然所得汇总申报的选项。也就是说,当企业向不特定的对象随机赠送礼品或发放红包时,能够汇总申报个人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无需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汇总申报的页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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