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明
本申请由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ARB) 提供。本说明旨在引导您了解加州法规第17 篇第 8.7 分章“室内空气净化装置”,第 94804 条和第 94805 条所述的空气净化器认证流程。请在填写申请之前阅读以下说明,并确保在将申请提交 ARB 之前,申请材料完整,包含所有必要的文件。提交不完备的申请将延误认证流程且/或可能导致您的申请遭到拒绝。应尽量以电子方式填写和提交申请。电子申请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以 CD 形式邮寄至ARB。可使用 Adobe Reader 查看、以电子方式填写和保存申请。所有申请均须包含必要的签名。如果可行,签名应以电子形式随电子表格一同提交;也可将附带相应手写签名的申请表以纸质复印件的形式寄至 ARB。如果人工填写申请,请使用黑色签字笔。有时可能需要提交一些原理图或其他纸质形式的文件;这种情况下,为加快申请审核流程,我们仍尽量以电子形式提交申请表。
谁应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由七部分组成。A 至 D 部分(1-3 页)将由制造商或代表制造商的行业协会或认证组织填写和签字。E 至 F 部分(4-5 页)将由根据以下标准执行检测的检测实验室填写和签字。这些标准是指 2007 年 12 月 21 日或之后发布的 ANSI/UL 标准 867 第 37 款(现为第 40 款)第四修正版;或者,对于仅机械过滤装置而言,指相关 ANSI/UL 标准,一般是指 2007 年 9 月 27 日出版的针对电风扇的标准 507 第九修正版。含空气净化功能的多功能装置应根据 ANSI/UL 标准接受检测,一般为电气安全检测。举例来说,这些标准包括 ANSI/UL 标准 484(室内空调)、ANSI/UL 标准 1278(可移动和壁挂或天花板悬挂式电动室内取暖器)、ANSI/UL1017(真空清洁器、鼓风式清洁器和家用地板整理器), 和 ANSI/UL 标准 1993(自镇流灯和灯具适配器)。含非机械空气净化零件的多功能装置还必须接受第 37 款(现第 40 款)的臭氧排放检测。申请表 G 部分留作制造商或检测机构根据需要添加意见使用。如果需使用 G 部分,添加意见的人还须在页尾签名。请注意,申请表所有页面均须一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