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SDS第三部分所需披露产品成分在各国法规中是有其特殊要求的,并不是产品中某个成分未分类就可以隐藏,分类基准比例和SDS第三部分所要披露的成分比例是不一样的。而且每个国家的GHS标准不一样,当产品出口国不一样时,比例也会有所不同。
接下来让我们看下全球GHS对SDS第三部分披露比例是作何要求,具体百分比为多少:
应根据下表所示通用临界值/浓度极限值,提供安全数据单:
每个健康和环境危险种类的临界值/浓度极限值
危险种类
临界值/浓度极限值
急性毒性
≥1.0%
皮肤腐蚀/刺激
≥1.0%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1.0%
引起呼吸/皮肤过敏
≥0.1%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第 1 类)
≥0.1%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第 2 类)
≥1.0%
致癌性
≥0.1%
生殖毒性
≥0.1%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接触)
≥1.0%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接触)
≥1.0%
吸入危险(第 1 类)
第 1 类成分≥10%,且 40℃时的运动粘度
≤20.5 毫米 2/秒
吸入危险(第 2 类)
第 2 类成分≥10%,且 40℃时的运动粘度
≤14 毫米 2/秒
危害水生环境
≥1.0%
以上是GHS的一般规定。
以日本“JISZ7253-2014”法规为例子:例如有一个产品中的氯丹(CAS:57-74-9)含量为0.7%,国际癌症机构(IARC)对其致癌性分类为2类致癌物。日本致癌分类基准为≥1.0%,氯丹(CAS:57-74-9)在该产品中含量未达到其基准比例(1.0%),不考虑其分类。
但是在SDS第三部分需要体现,因为法规中有规定:“なお,区分2の発がん性物質成分が,濃度限界未満であるが,0.1 %以上の濃度で混合物中に存在する場合は,混合物としての記載事項をSDSに記載する。また,法規制などで濃度限界が規定されている場合には,それに従う。”(第二类致癌物成分在低于其浓度限值(1.0%)而大于0.1%时,必须在SDS中列出这种物质)
SDS第三部分成分披露阀值和物质有害分类限值是不一样的,而且每个国家法规标准不同,具体产品要根据出口国的不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