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口订舱的时候,针对8类腐蚀品,船公司或者航空公司都会要求提供货物运输鉴定书及符合国内新标准的SDS,也就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还需要提供符合GHS分类的标签。针对腐蚀品,包装都会有严格的规定。下面来详细了解下具体要求。
GHS对腐蚀性物质的定义:
腐蚀性物质是指通过化学作用使生物组织接触时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载工具的物质。本类包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物质:
1)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超过60 min、但不超过4h之后开始的多14d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2)被判定不引起完好皮肤组织全厚度毁损,但在55℃试验温度下,对钢或铝的表面腐蚀率超过6.25mm/a的物质。
第8 类危险货物包装类别的划分
根据腐蚀性物质的危险程度划定三个包装类别。
——I 类包装:非常危险的物质和制剂;
——II 类包装:显示中等危险性的物质和制剂;
——III 类包装:显示轻度危险性的物质和制剂。
符合第8 类标准并且吸入粉尘和烟雾毒性(LC50)为I类包装、但经口摄入或经皮接触毒性仅为III类包装或更小的物质或制剂应划入第8 类。
I 类包装
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3 min或少于3 min之后开始的多60 min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II 类包装
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超过3 min但不超过60 min之后开始的多14 d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III 类包装
III 类包装包括:
a)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超过60 min、但不超过4 h之后开始的多14 d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b) 被判定不引起完好皮肤组织全厚度毁损,但在55℃试验温度下,对S235JR+CR型或类似型号钢或非复合型铝的表面腐蚀率超过6.25 mm/a的物质(如对钢或铝进行的个试验表明,接受试验的物质具有腐蚀性,则无须再对另一金属进行试验)。